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
一、参与起草、审查和修改财政经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。
二、协助常委会监督检查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。
三、协助常委会对财政经济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并对“一府两院”作出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决定、命令、指示、规章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、决定,如果发现同宪法、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及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。
四、围绕常委会会议的有关议案,进行调查研究,或组织专题视察,进行初审,提出意见,为常委会审议有关议案、决定问题提供信息和参考。
五、会同有关委员会研究对法规具体问题询问的答复意见。
六、负责承办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的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。
七、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等,对我区财政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八、对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、财政预算草案、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调整变更方案进行初审。
九、参与常委会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。
十、承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服务保障工作。
十一、负责本委公文处理。
十二、办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。